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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相关学者提出的洹北商城宫殿区一号建筑基址奉祀神主为武丁卜辞中的"九示",且为盘庚时期始建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一号建筑基址主殿1间奉祀的神主应为自上甲始,至沃(羌)甲止的"十示"(具体为上甲、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沃甲),其始建年代为盘庚这一世,但不局限于盘庚这一王;二号建筑基址主殿4间奉祀神主为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建造年代为武丁时期。李殿林为清季重臣,历仕同治、光绪、宣统三朝。通过对新近出土李殿林墓志的考释,可以借此厘清清末政制变革及政局演变的发展脉络:首先,李殿林主江苏学政时,曾极力推行书院改学堂之事,但因改制而造成的经费困窘,亦可折射出清季朝廷推行教育新政之艰;其次,作为汉人的李殿林,曾以裁缺吏部左侍郎的身份获授历为满族王公把持的八旗都统一职的遭遇,正反映了清季朝廷迫于舆论压力化除"满汉畛域"的欺骗性;再次,身为吏部尚书的李殿林,曾为了仕途延续,与以奕匡为代表的庆亲王府势力联手,为保住深陷贪腐丑闻的吏部,不惜与掌权伊始便致力于吏部裁撤行动的摄政王载沣对抗,其中又因朝中重臣鹿传霖的卷入,令事态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通过比较班簋、叔夷钟和晋侯稣编钟的相关铭文,确认" 人"即"国人"," "" "" "实为同一字,俱为"国"字之初文。《班簋铭》中之"东或",应训为"东域",并非"东国"也。恤刑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封建 在诉讼中给予老、幼、残、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恤刑的对象主要是7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岁的未成年人、女、残疾人等。恤刑制度体现了的仁政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定罪量刑、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我国已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记载了汉律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部分案例。作者曾撰《殷墟王陵区人祭坑与卜辞所见"羌祭"及"杀牲法"研究》一文(载 浸会大学《人文学报》,213年9月),讨论殷墟王陵区祭祀坑与殷墟甲骨文中屡屡提到的"伐羌"、"用羌"卜辞间的关系。文章发表后,作者组织力量对文章涉及到的部分殷墟王陵区人祭坑实施重新发掘。结果表明,殷墟人祭坑中的人骨个体数,与甲骨文中羌祭卜辞中的用羌数量确有显着相关性。作为哲学思想史上三教融合后期发展阶段的重要实物,以宋代造像为主体的大足石刻,是佛教从世俗性佛教发展成为学理性佛教及儒佛道三教思想主流交汇的集中体现,在传统文化的演进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例证价值。本文对殷墟二期中型墓中出土具有北方文化因素的器物进行了多角度分析,首先归纳种类以及组合,其次通过每种北方文化因素的出土位置探讨其所蕴含的意义,然后将北方文化因素分为单纯和融合型两种, 根据出土环境对这些中型墓主的身份了推测,并结合历史文献和甲骨文,大致勾勒出殷墟二期北方文化因素来到中原的途径。对诸神的崇拜与祭祀是商代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全民行为,与商代的其他祭祀相比,学术界对奠基的关注相对较少。本文以中原地区为例,对商代城墙和居址中与奠基相关的考古材料进行了梳理,结合历史文献和出土文字材料,证明"奠基"在商代存在无疑,但与商代其他祭祀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祭祀牺牲的使用上。商人举行奠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商人希望建筑在建造时能够稳定的精神诉求,二是举行奠基让商人获得精神上团结的政治意义。晋南地区东周铜器墓随葬器物的组合及形制等方面呈现出的阶段性变化,以及墓葬面积、棺椁重数、铜
容器数量、车马器、青铜、青铜工具等的差异,显示出高、中、低等级铜器墓之间存在差别,以及这些墓葬在文化面貌和社会层次结构方面的变化。政治因素是造成墓主人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主要原因。14年,对马鬃山玉矿遗址展调查与发掘工作。在寒窑子草场和径保尔草场两个地点发现矿坑、斜井、
石料堆积、防御遗存、灰坑、灰沟、房址等。出土遗物主要有陶片、石器和玉料等。此次发掘为了解古代采矿规模和聚落等了重要。